明确了新民促法修法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营利与非营利属性的时间节点。

四川省: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

2018-09-26 14:32:12发布     来源:多知网    作者:余甜  

  多知网9月26日消息,近日,四川省出台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新民促法修法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营利与非营利属性的时间节点,给出了现有民办学校选择非营利性后终止时的补偿方案,并进一步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

  《实施意见》指出,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举办者依法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理登记。其中,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此外,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现有民办学校”),其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

  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人才支持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

  《实施意见》还明确,放宽办学准入条件、扩大办学准入范围。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学前教育领域,举办优质普惠性幼儿园。

  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学历教育领域、教育培训领域。

  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在职人员职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转岗培训、劳动技能培训等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鼓励社会力量进入教育服务领域,合作开展职业院校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大中专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及提供青少年校外社会实践服务等。

  同时,《实施意见》还强调,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此外,县级人民政府要针对在农村举办的现有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特殊性制定相应政策,在其终止时,对未取得合理回报的举办者,可考虑其办学实绩给予奖励。

  在健全制度方面,《实施意见》提出要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加强保障方面,保障依法自主办学。扩大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鼓励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明确学校办学定位。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服务社会需求,科学确定办学定位。鼓励举办优质、有特色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坚持科学保教,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鼓励举办应用型本科高等学校,培养适应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和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需要的人才。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在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构建学习型社会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