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国务院在2015年1月7日,明确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针对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制度建设明显不足。全国政协委员、上海教科院副院长胡卫在此次两会中,针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提出提案。

政协委员胡卫:完善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配套制度

2015-03-05 14:43:08发布     来源:多知网    作者:梵松  

  多知网3月5日消息,尽管国务院在2015年1月7日,明确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针对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制度建设明显不足。

  如,上海市教委2013年印发的《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提出: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不得从事(或以合作办学名义从事)与境内外学历教育相关的教育培训项目。但在上海,K12阶段的课外培训机构如昂立教育、精锐教育等民办学校具有非常强的市场竞争力。

  此外,虽然名义上是非营利民办学校,但在为教师缴纳的社保费用是按照企业的标准缴纳。同时,也并没有享受到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财政支持。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教科院副院长胡卫在此次两会中,针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提出提案。

  他指出,目前针对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制度建设明显不足,存在的障碍有:对两类民办学校的界定不明晰;分类管理的时机不成熟;配套制度不完善。为此建议:一、直面我国投资办学的国情,实事求是界定两类学校的产权归属;二、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进入的领域不宜“一刀切”;三、不能强制规定现有民办学校短时间内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上做选择;四、加强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配套制度建设。

  胡卫提出的几点建议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直面我国投资办学的现实国情,实事求是界定两类学校的产权归属。对于营利性学校,其投入资产的所有权及其办学结余的分配权,应按企业模式进行操作。对于没有承诺捐献的民办学校,从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积极性的角度看,本人认为,应从立法上保护举办者的合法权益,或者保留原始投入资产的所有权,或者允许地方政府采取变通方式对于举办者给予相应的补偿或奖励。

  二是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进入的领域不宜做“一刀切”式硬性规定。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营利性民办学校进入教育培训领域或学前教育领域没有太多的争议。但是否可以进入到学历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领域,仍然没有共识。如果学历教育这一块不向营利性学校放开,那么分类管理的意义和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三是不能强制规定现有民办学校短时间内必须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道路上进行选择。应该允许有一个很长的过度期,并且对于不同类型的学校都要有合适的政策安排。

  四是加强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配套制度建设。比如,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教师社保、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等方面,可以参加公办学校进行管理,同时提出在招生、收费、课程设置等方面的公益性办学要求。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社保按企业缴纳、财政扶持和税收优惠可享受类如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但是在招生、收费、课程设置等办学自主权方面,享有充分的办学自主权。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要防止在倡导和鼓励非营利学校发展的过程中,有意或无意产生对营利性学校的制度排挤和政策歧视。

  五是积极支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放开收费。2014年11月《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提出“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由地方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完全符合民办学校实际需要,应该加快推进、全面落实。(多知网 梵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