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名称中应注明“托育”字样,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明确“家庭托育服务”。

国家卫健委发布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收托人数不应超过5人

2023-03-17 16:26:15发布     来源:多知网    作者:关注教育的多知网  

  多知网3月17日消息,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发布关于《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家庭托育点是指利用住宅,为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场所,且收托人数不应超过5人。

  征求意见稿表示,举办家庭托育点,应符合地方政府关于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的有关规定,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申请注册登记。登记名称中应注明“托育”字样,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明确“家庭托育服务”。

  家庭托育点举办者应身心健康,无精神病史,无犯罪记录。

  家庭托育点照护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

  (二)受过婴幼儿保育、心理健康、食品安全、急救和消防等培训;

  (三)身体健康,无精神病史;

  (四)无犯罪记录。

  家庭托育点举办者同时是照护人员的,应符合上述条件。

  征求意见稿规定,家庭托育点每一名照护人员最多看护3名婴幼儿。家庭托育点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应小于9平方米。

  家庭托育点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得设置在“三合一”场所和彩钢板建筑内,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消防救援的铁栅栏、防盗窗等障碍物。

  此外,征求意见稿强调,家庭托育点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保持收托婴幼儿期间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