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23年年底有条件的市至少建立1家以上用人单位举办的托育机构。

河南:推进用人单位提供托育服务,10月起开展试点

2022-10-18 18:26:47发布     来源:多知网    作者:哆啦  

  多知网10月18日消息,近日,河南省总工会、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河南省教育厅联合印发《推进用人单位提供托育服务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全省各用人单位结合行业特点,立足职工需求,为本单位职工和附近居民提供托育服务。

  《方案》要求,各省辖市2022年10月起开展试点,到2023年年底有条件的市至少建立1家以上用人单位举办的托育机构,为本单位职工和附近居民提供托育服务。

  《方案》明确提出,全省各用人单位挖掘现有资源或引进社会资源,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普惠托育服务,实现用人单位办得起、办得好、可持续,职工送得起、负担轻、很满意的用人单位托育服务良性发展。

  根据方案部署,各级工会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将在摸底调研的基础上,按照“分步实施、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推动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

  试点可以采用以下任一形式:深入推进“医育结合”,在二级(含)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组织开展托育服务试点,利用自有或租赁房屋设施,新建、改扩建托育机构,满足本单位职工的托育需求,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在开设托育相关专业的职业(技工)院校、高等院校开展试点,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的通知》,设置婴幼儿托育(中职)、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高职专科)、婴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高职本科)等专业的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可以发挥教学优势,利用自有或租赁房屋设施,采取自办或联办、委托经营等方式,举办托育机构,作为培养托育相关专业学生的实习实训场所,同时为本单位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并向附近居民开放;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开展试点,用人单位利用工作场所或租赁房屋,按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进行改造,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或驻地街道、社区新建或改扩建托育机构,为本单位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在工业园区开展试点,由园区举办托育机构,可以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为园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