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普惠政策再发力。

学前教育补助细则出台,补助标准最高每生每年12000元

2018-01-03 18:44:26发布     来源:多知网    作者:冯玮  

  多知网13日消息,今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发布《北京市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细则强调,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是指使用市对区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学前学段)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用于学前教育生均定额补助、租金补助和扩学位补助资金

  此外自今年起,北京将对普惠性幼儿园施行新的财政补助标准,将按照在园人数(3~6岁幼儿数),对市级示范园和一级园每生补助1000/月,一学年12000元;二级和三级园每生700/月,一学年8400元。其中,对于市级示范园和一级园要求,办园质量相对较高,幼儿园为独立法人性质(或因办园体制不能实现独立法人登记的财务独立核算幼儿园)。

       同时,三年内无违规行为的幼儿园还将享受补贴。

  以下为细则(暂行)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提出的各项建设目标,发挥市级财政教育经费对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引领示范作用,进一步缓解“入园难”问题,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和办园质量,根据《北京市市对区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学前学段)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是指使用市对区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学前学段)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用于学前教育生均定额补助、租金补助和扩学位补助资金

  第三条 市教委负责根据学前教育总体规划,指导各区编制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布局规划,审核各区预算资金申报材料和数据,提出预算分配方案,指导各区落实年度任务和补助资金,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任务,结合各区举办学前教育事业情况,会同市教委确定预算分配方案,下达预算。

  第四条 各区教委负责指导和组织属地幼儿园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资金,督导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加强对幼儿园依法依规办园的审核,对学前教育信息管理平台数据进行审核。各区财政局负责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安排、审核、批复预算,会同区教委加强预算资金管理。幼儿园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对幼儿园补助资金申报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第五条 申请市级补助资金幼儿园负责每年9月20日前将包含幼儿园和在园儿童基本信息的基础数据录入学前教育信息管理平台,确保申请资金提供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 享受补助政策的幼儿园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审批并取得合法办园许可。

  (二)面向大众、按规收费。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幼儿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规〔2012〕4号)执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注册登记性质为非营利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不高于同级公办幼儿园政府指导价,并向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确保相关内容书面承诺书。幼儿园不得设立多种保教费收费价格标准,或以开办特色班、兴趣班等形式另行收费。

  (三)依法依规办园,近3年内无违规办园行为,无安全事故发生,无办学风险隐患,未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四)符合《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京教学前〔1996〕003号)或《北京市学前教育社区办园点安全管理工作基本要求(试行)》(京教学前〔2017〕4号),上年度教育部门对其考核或年检结果为“合格”或以上等次。

  第二章 生均定额补助政策的认定

  第七条 学前教育生均定额补助用于公益普惠园办园成本支出,按3至6岁实际在园儿童数补助。在园儿童数以学前教育信息管理平台数据为基础。

  第八条 生均定额补助标准:达到市级示范园和一级园标准的公益优质园,办园质量相对较高,幼儿园为独立法人性质(或因办园体制不能实现独立法人登记的财务独立核算幼儿园)补助1000元/生.月,达到二级园、三级园标准的幼儿园补助700元/生.月。每年按12个月计发。

  第九条 享受生均定额补助的幼儿园范围包括乡镇农村幼儿园、街道幼儿园、集体性质幼儿园、部队幼儿园、其他公益普惠园。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保障的幼儿园不再享受生均定额补助。

  第十条 鼓励公益优质园通过集团化办园等方式兼并整合小规模幼儿园和无证园。同一个独立法人的分址、分部,且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水平与本部相当的,可与本部享受同等政策。

  第十一条 无级类幼儿园在过渡期内由各区根据实际办园运行成本,研究确定适度补助政策,待达到办园标准后再按照全市统一补助标准执行

  第三章 租金补助政策的认定

  第十二条 对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通过租赁场地扩大办园规模给予租金补助。补助标准为不高于5元/平方米.天,实际租金低于市级补助标准的据实补助。租金补助按照租赁合同中直接用于幼儿园办园场所的有效建筑面积,按最高不超过《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规定的幼儿园办园面积据实核算。

  第十三条 享受租金补助幼儿园包括新租赁场地扩大办园规模的存量幼儿园和通过租赁场地新举办幼儿园。

  第十四条 公办性质幼儿园使用其举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房产办园不纳入补助范围。民办幼儿园租赁教育部门接收的住宅配套教育房产不纳入补助范围。由教育主管部门直接租赁场地用于扩大办园规模的纳入租金补助范围。

  第十五条 租赁场地应符合学前教育资源布局规划和教育部门对举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具有合法产权。租赁场地价格需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享受租金补助政策的幼儿园应与租赁场地的所有权人签订长期租赁意向性协议,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租赁合同。公办幼儿园(或由教育主管部门租赁办园场地)结合办园需要和租期年限采取趸交方式支付租金的可按照趸交租金金额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四章 扩学位补助政策的认定

   第十六条 对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扩大学位给予一次性扩学位补助。补助标准10000元/生。

  第十七条 享受扩学位补助幼儿园包括扩大办园规模的存量幼儿园和新举办的幼儿园。

  第十八条 存量幼儿园享受扩学位补助政策,仅适用当年小班入园儿童数量。每个自然年度存量幼儿园享受扩学位补助资金=(当年秋季学期9月20日前小班在园儿童数-上年秋季学期9月20日前小班在园儿童数)*补助标准。学位扩充数以学前教育信息管理平台数据为基础。

  第十九条 存量幼儿园享受扩学位补助需在上年班数基础上至少新增加一个班。幼儿园在园儿童数量低于以前年度在园儿童数量的,新增儿童不享受扩学位补助政策。

  第二十条 新举办幼儿园(不含审批合格的无证幼儿园)根据幼儿园设计办园规模给予一次性扩学位补助。

  第五章 资金申报与审核

  第二十一条各区教委、区财政局于每年10月10日前,根据补助政策和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下年重点工作任务计划和幼儿园招生等情况编制下一年度各幼儿园市级补助资金预算,联合上报市教委和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市教委、市财政局联合对各区申报预算进行审核,按照相关规定列入下一年度市对区转移支付预算。

  第二十三条 各区财政局在收到市财政局转移支付预算后,要及时列入本区年度预算,按规定时限分解下达,保障本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各区教委应按照自愿申请、审核认定、公开公示的程序组织属地幼儿园市级学前教育补助资金申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区应根据实际制定市级补助资金申报办法,明确教育部门、幼儿园、幼儿园上级主管部门各自职责,资金申报、审核、发放程序和有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 申请生均定额补助资金的幼儿园需填报《北京市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资金申请表》,提交办园许可证、收费标准备案表、在园儿童花名册、独立法人性质的提交幼儿园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申请租金补助的幼儿园需填报《北京市幼儿园租金补助申请表》,提交办园许可证、收费标准备案表、租赁合同(协议)、独立法人性质的提交幼儿园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场地产权登记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 申请扩学位补助资金的幼儿园需填报《北京市幼儿园扩学位补助资金申请表》,提交办园许可证、收费标准备案表、本学年及上学年在园儿童花名册、独立法人性质的提交幼儿园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各区教委根据各区资金申报审核程序和有关要求审核确定拟享受补助政策的幼儿园及相关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并在区政府或区教委的官方网站将拟补助幼儿园名称、等级、办园地址、办园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财政补助政策名称、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等信息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各区教委、区财政局要同步建立政策咨询和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投诉处理。

  第三十条 各区教委依据公示结果,结合幼儿园办园成本、收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等情况,对公示无异议的幼儿园采取分期拨款方式拨付年度补助资金,首笔补助资金应于每年3月底前拨付到位。

  第三十一条 生均定额补助资金和扩学位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改善办园条件、教师培训等支出,非教育部门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用于编制外人员经费,促进聘用教师待遇与编制内教师同工同酬,教育部门办园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支出。租金补助应全部用于租赁办园场地租金。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因故停办、缓办或限期整改期间,教育、财政部门应从次月起停拨生均定额补助及租金,已拨资金幼儿园要交回教育主管部门。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三十三条 每年秋季学期招生前,各区教委应通过区政府或教委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享受政府补贴幼儿园的名单、等级、办园地址、办园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财政补助政策、财政补助标准、财政补助金额等信息。幼儿园应在幼儿园门口显著位置、公示栏和招生简章公开幼儿园的等级、收费项目和标准、享受政府补助政策、补助标准及补助金额。

  第三十四条 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将依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对各区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区教委、区财政局应每年组织对本区享受补助资金幼儿园进行专项检查,每年检查幼儿园数量达到三分之一以上,三年内覆盖所有享受补助资金幼儿园。

  第三十六条 各区教委、区财政局、接受政府补助资金幼儿园应主动接受上级教育、财政部门,各级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对幼儿园弄虚作假、骗取、挪用补助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取消该园享受财政补助资格,依法依规追回相关补助资金。

  第三十八条 对幼儿园未按规定收费,违规开设特色班、兴趣班等或者出现超范围的代收费,停发下一年度生均补助和房租补助。

  第三十九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分配、审核等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市教委、市财政局根据绩效管理有关规定,适时组织开展对各区补助资金使用绩效和幼儿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补助资金挂钩机制。

  第四十一条 各区教委、区财政局应依照本细则研究制定本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