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天内完成审查。

广东正式下发校园学习类APP管理办法:6月1日起申报

2019-05-29 16:02:47发布     来源:多知网    作者:Penny  

  多知网5月29日消息,今日,广东省教育厅正式印发《广东省面向中小学生校园学习类APP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与此前3月份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新增了多项要求和具体解释。

  作为首个校园学习类APP省级监管细则,“管理办法”将自2019年6月1日起开启申报,60天内完成审查。

  《管理办法》对于校园学习类APP的定义和惩罚机制没有太大变化,而对于具体要求有了进一步说明,更加细化。

  《管理办法》还设置了具体时间节点:自《管理办法》印发之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设立过渡期,用于校园学习类APP主办者自行整改、申请审查等。

  过渡期间,在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广东省各地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等单位可以继续推荐使用该学习类APP。

  自2019年9月1日起,凡未在广东省教育厅审查通过并列入白名单的校园学习类APP,各地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等单位不得要求或推荐给中小学生使用。

  对于违反《管理办法》规定,仍然推荐或组织使用未通过广东省教育厅审查列入白名单的学习类APP的,广东省教育厅将在全省范围内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约谈有关责任人,对违规行为进行重点督办。

  对于存在利益输送、收取APP主办者回扣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党纪国法给予严肃处理。

  

   具体管理细则变化有:

  新增校外培训APP应满足收费、师资方面的相关规定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管理办法在第五条规定中,新增“学科培训类APP还应满足教育部关于校外培训机构(校外线上教育)管理的有关规定”。

  《管理办法》规定,收费一次性不得超过3个月或者单科不超过60个课时;线上培训机构所办学科类培训班的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步安排、上课时间等必须备案;必须将教师的姓名、照片、教师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在其网站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在管理办法的配套文本《广东省面向中小学生校园学习类APP管理暂行办法释义》中指出:

  “学科培训类APP主办者应满足教育部关于校外培训机构(校外线上教育)管理的有关规定,具备学科培训相适应的场地设备、师资队伍、技术能力等。

  将所办学科培训主办者的基本情况(机构简介、培训宗旨、业务范围、保障条件、服务承诺、资金管理等),以及线上学科培训班的科目名称、培训内容、师资队伍、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收费情况等材料报送广东省教育厅审查,同时将任课教师的姓名、照片、教学班次以及教师任教资格等信息在APP(或培训网站)建立专栏予以公示。

  学科培训类APP主办者任课教师应取得教师资格证。

  对于尚未全部取得教师资格证的,该机构申报APP审查时,具备教师资格证的比例应不低于50%,剩余任课教师自APP申报之日起一年内应全部取得教师资格证。”

  新增强制收费的界定,以付款的银行账户为准

  此前,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及校园学习类APP不得强制收费、不得恶意扣费,其中校内学习类APP不得面向学生用户收费。

  在该管理办法中,对于强制收费作出界定:校园学习类APP收费项目需事先公开、明示且合理,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不得恶意扣费。其中,校内学习类APP不得面向学生用户收费(以付款的银行账户为准,银行账户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除外)。

  校内学习类APP产品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包括下列情形:(1)由市、县、学校(老师以及其他教职员工)组织或者推荐学生集体安装、具备日常教学所需功能的学习类APP,且强制要求学生事先缴纳费用;(2)由学校(老师以及其他教职员工)组织或者推荐学生集体安装的学习类APP,初期阶段APP主办者承诺免费使用,但是在后期运营过程中,必须缴纳相关费用,才能调用已有数据、沿用原有功能。

  上述收费类产品的APP,对于出现用户投诉或使用纠纷的,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推荐使用的单位(市、县教育局或学校)负责处理。

  下列情形不属于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校内学习类APP使用前明确告知产品收费标准和收费的内容(模块),收费的功能(模块)属于学生基于个性化需求自愿订购的项目,且付费的最终银行账户为学生家长。

  学科培训类APP的收费,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其中,每个科目一次性收费的时间跨度不得超过3个月或者每个科目一次性收费不得超过60次(节)课。涉及退费的,参照《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执行。

  新增解释并界定商业广告类型,主要限制营利为目的行为

  此前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得存在娱乐、购物、商业广告等行为,而《管理办法》对要求作出了进一步说明,更加细化。

  “产品(含各功能版块)不应存在与学习功能无关的内容和链接”,具体是指:产品(含各功能版块)不应存在各种网络游戏、商业广告、购物美食、互动交友等内容和链接。

  校园学习类APP存在动漫、娱乐、积分等内容的,应基于培养学生学习兴趣、提高学生学习动力等目的,并且在申报审查时逐一详细说明,如果与本款APP所具备的学习功能密切相关并且主要是基于提高学习效率、学习兴趣的,不在本《管理办法》禁止范围。

  以上内容及链接由广东省教育厅根据产品具体情况进行审查。

  《管理办法》(含配套文本)所称“商业广告”,指的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本学习类APP进行的各类商品、服务、市场等方面的传播活动。基于公益性质、与该学习类APP所属的学习功能相关的通知、资讯、消息等,一般不认为是商业广告。

  加强内容管理,新增“社区管理”规定

  对于校园学习类APP的内容方面和社区管理,管理办法新增了相关规定。

  此外对于难以清晰界定是否与学习有关的内容和链接(例如积分兑换礼品激励学生学习兴趣的),《管理办法》规定“各学习类APP主办者应采取将此版块内容移出本APP(迁移至家长端或者其他APP、微信公众号等),或者对本版块内容采用儿童锁、密码验证(经家长授权输入密码后允许学生查看、使用)等技术手段对学生加以保护。”

  对于校园学习类APP的社区管理,管理办法指出“存在社区个人动态、班级空间等版块的,学习类APP主办者应加强审查管理,对用户(发布者)的评论、发言进行实时监测审查,不得发布色情、低俗等有害内容。鉴于中小学生的特点以及对个人动态、社区评论所有内容进行实时监测难度较大,倡导学习类APP以教师、家长、管理员发布信息、照片、评论为主,建议关闭学生用户对外公开的评论、发帖等功能。”

  新增应试教育手段的说明,为改进教学效果可隐去姓名排名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1款曾指出:校园学习类APP应体现素质教育要求,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升,不得采用应试教育手段增加学生课业负担。而《管理办法》对于素质教育、应试教育手段作出说明。

  学校和老师不得利用APP发布学生考试分数的成绩排名,禁止公布学生的集体分数排名。但是,为了改进教学、诊断学生所学情况进行核心素养能力等级分析、分数段统计、学生分数正态分布等数据(须隐藏学生姓名)、以及非学科类(例如音乐、美术等)成绩的除外。允许学生查阅个人测试成绩(仅限本人成绩)。

  校园学习类APP产品不得用于抄作业。搜题类APP,允许用于拓充知识,不得用于抄作业。

  对于难以界定搜题类APP功能和性质的,按照服务学生原则,允许先安装使用,但是推荐和安装此类APP的学校教师和家长应做好教育引导、加强监管,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从要求调整为“鼓励”

  信息安全保护方面,作了细微调整,更加考虑企业的实际操作难度。

  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广东省要求“校园学习类APP应根据公安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规定,通过信息系统等级保护(二级或以上)测评与备案”。

  而在最新公布的管理办法中,则是“鼓励校园学习类APP根据公安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主动申报并通过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二级或以上)测评与备案。鼓励各市、县、学校在其他方面(技术、功能等)相同情况下,优先推荐和使用通过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二级或以上)备案的产品。”

     原文:《广东省面向中小学生校园学习类APP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