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使用的教育移动应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得与学分、成绩和评优挂钩。

教育部:学校内教育APP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费,不得植广告

2019-09-05 13:24:23发布     来源:多知网    作者:Ruby  

  多知网9月5日消息,教育部等八部门发布了《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近年来,教育移动应用快速发展、广泛应用,在提高教学效率和管理水平、满足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和兴趣发展、优化师生体验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一些学校出现了应用泛滥、平台垄断、强制使用等现象,一些教育移动应用存在有害信息传播、广告丛生等问题,给广大师生、家长带来了困扰,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意见》提出,2019年底,完成教育移动应用备案工作。2020年底,建立健全教育移动应用管理制度、规范和标准,形成常态化的监管机制,初步建成科学高效的治理体系。

  在进校合作方面,《意见》要求,要规范进校合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规范教育移动应用的进校管理。作为教学、管理工具要求统一使用的教育移动应用,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植入商业广告和游戏。推荐使用的教育移动应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得与教学管理行为绑定,不得与学分、成绩和评优挂钩。对于承担招生录取、考试报名、成绩查询等重要业务的教育移动应用,原则上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自行运行管理。确需选用第三方应用的,不得签订排他协议,或实际由单一应用垄断业务。鼓励高校联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优化公共服务。

  在规范数据管理方面,《意见》要求。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应当建立覆盖个人信息收集、储存、传输、使用等环节的数据保障机制。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身份信息认证。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未成年人信息应当取得监护人同意、授权。不得以默认、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手段变相强迫用户授权,不得收集与其提供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与用户约定,不得泄露、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以下为《意见》原文: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网信办、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扫黄打非”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网信办、公安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单位,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

  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教育APP,以下简称教育移动应用)是指以教职工、学生、家长为主要用户,以教育、学习为主要应用场景,服务于学校教学与管理、学生学习与生活以及家校互动等方面的互联网移动应用。近年来,教育移动应用快速发展、广泛应用,在提高教学效率和管理水平、满足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和兴趣发展、优化师生体验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一些学校出现了应用泛滥、平台垄断、强制使用等现象,一些教育移动应用存在有害信息传播、广告丛生等问题,给广大师生、家长带来了困扰,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引导和规范教育移动应用有序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教育信息化的驱动引领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发展“互联网+教育”、办好网络教育,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引导教育移动应用健康有序发展,为广大师生营造健康、有序、安全的网络空间和学习环境。

  (二)基本原则

  科学施策、分类引导。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管理与服务、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分类引导不同教育阶段和类型、不同用户群体、不同功能用途的教育移动应用,构建良好教育生态。

  问题导向、标本兼治。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从供给侧和需求侧两端进行规范。开展专项行动治理乱象,建章立制规范管理,提质增效支撑发展,综合施策打好组合拳。

  多方参与、协同联动。以构建常态化的治理体系为关键,建立政府管理、企业履责、专家献策、学校把关、家长监护、社会监督、行业自律等多主体参与、职责明晰的综合协同治理体系。

  (三)工作目标

  全面治理教育移动应用乱象,补齐监督短板,规范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开发供给质量,营造优良发展生态,促进教育移动应用有序健康发展。2019年底,完成教育移动应用备案工作。开展教育移动应用专项治理行动,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2020年底,建立健全教育移动应用管理制度、规范和标准,形成常态化的监管机制,初步建成科学高效的治理体系。

  二、提高供给质量

  (四)建立备案制度。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应当在取得ICP备案(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的证明、等级测评报告后,向机构住所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教育业务备案,登记单位基本信息和所开发的教育移动应用信息。已备案的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上线新应用前,应当在备案单位更新相关信息。教育部制定备案办法,明确备案流程和内容,依托国家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为备案登记工作提供信息化支撑,汇总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信息,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渠道。

  (五)加强内容建设。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呈现的内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党的教育方针,体现素质教育导向,呈现的广告应当与提供的服务相契合。以未成年人为主要用户的教育移动应用应当限制使用时长、明确适龄范围,对内容进行严格把关。鼓励以高校师生为主要用户的教育移动应用增强优质网络教育资源供给能力,成为加强网络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载体。具备论坛、社区、留言等功能的教育移动应用应当建立信息审核制度。面向各教育阶段实施培训的教育移动应用应当对提供服务的主体进行审核、登记,其中:在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实施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应当取得教师资格证;聘用外籍人员实施培训的应当审查教学资质、学历和能力,并严格落实国家相关要求。

  (六)规范数据管理。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应当建立覆盖个人信息收集、储存、传输、使用等环节的数据保障机制。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身份信息认证。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未成年人信息应当取得监护人同意、授权。不得以默认、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手段变相强迫用户授权,不得收集与其提供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与用户约定,不得泄露、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七)保障网络安全。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应当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应对网络攻击,保障系统的平稳、安全运行。教育移动应用和后台系统应当统一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应用商店等移动应用分发平台提供者应当加强教育移动应用上架审核管理,建立开发者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对教育移动应用开展安全审核,及时处理违法违规教育移动应用。鼓励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参加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全面提高网络安全保障水平。

  三、规范应用管理

  (八)落实主体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是本单位自主开发的教育移动应用的主管单位和选用第三方教育移动应用的责任单位,应当加强统筹管理,明确职能部门归口,将教育移动应用、公众号和小程序等移动互联网平台纳入本地区、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予以部署。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发谁负责、谁选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教育移动应用管理责任体系,切实维护广大师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

  (九)建立推荐机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地方实际,会同网信等职能部门探索本地区教育移动应用的推荐机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组织开展教育移动应用的评议,形成推荐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同时报教育部。推荐名单应保证质量,并保持动态更新。鼓励通过第三方评估,组织对教育移动应用的合法合规、功能性能、安全保障等方面进行检测,对教育移动应用呈现的内容进行检查,为推荐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十)健全选用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育移动应用的选用制度。选用应当充分尊重教职工、学生和家长的意见,并严格选用标准、控制数量,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负担。确定选用的教育移动应用应当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集体决策选用的教育移动应用,不得要求学生使用。中小学学习类教育移动应用应当落实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双审核”制度;各省级教育行政可根据地方实际结合推荐制度简化审核流程。

  (十一)规范进校合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规范教育移动应用的进校管理。作为教学、管理工具要求统一使用的教育移动应用,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植入商业广告和游戏。推荐使用的教育移动应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得与教学管理行为绑定,不得与学分、成绩和评优挂钩。对于承担招生录取、考试报名、成绩查询等重要业务的教育移动应用,原则上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自行运行管理。确需选用第三方应用的,不得签订排他协议,或实际由单一应用垄断业务。鼓励高校联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优化公共服务。

  (十二)促进整合共享。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创新教育资源供给模式,探索通过国家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汇聚优质教育资源,集成各类应用,使网络学习空间成为教育移动应用的主要入口。面向师生提供管理和服务的教育移动应用应当整合为“互联互通、业务协同、信息共享”的综合性教育移动应用。鼓励教育移动应用将收集的机构、师生信息与国家基础数据库进行统一校验,并统一汇聚至国家教育基础数据库。

  四、健全监管体系

  (十三)加强行业规范。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投诉。应用商店等移动应用分发平台提供者应当落实监督责任,健全资质核验、内容审核,配合进行适龄提示管理,并将教育业务备案作为上架应用商店的重要条件。鼓励移动终端提供者为家长监护提供技术支撑,提供未成年人监管功能。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制定行业公约,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和服务评议制度,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十四)建立协同机制。建立多部门协同联动的监管机制。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教育移动应用治理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学校落实主体责任,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治理。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职责重点做好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应用商店等移动应用分发平台提供者、移动终端制造商的监管工作。新闻出版部门重点做好教材、教辅等网络出版物的监管工作。民政部门重点做好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线上盈利性教育机构的登记管理,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虚假、违法广告等行为。公安部门重点做好打击整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十五)拓展监督渠道。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专业机构、行业协会和企业的合作,通过技术检测和人工查看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常态化的监测预警通报机制。通过家长委员会,满足家长对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知情权、评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引导家长履行监护责任,通过加强家庭交流互动、设置移动终端限制等方式,引导学生正确使用教育移动应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全面掌握教育动态,及时受理投诉建议,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切实解决群众痛点难点问题。

  (十六)加强考核问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教育移动应用的选用退出机制、负面清单和黑名单制度,推动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将教育移动应用治理情况纳入对下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和对学校的综合督导评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教育移动应用治理纳入网络安全责任制等相关考核。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予以约谈、通报。对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负责人严肃问责。

  五、加强支撑保障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引导规范教育移动应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宣传、“扫黄打非”、网信、电信、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部门协同机制,制订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时间节点、实施路径和保障措施。建立本地区的教育移动应用重点任务台账,统筹协调校外线上培训机构治理等重点工作,监督指导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十八)健全制度规范。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完善教育移动应用的备案、推荐、选用、监督检查等制度,构建覆盖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机制。健全教育移动应用评估、监测、检查、防护等技术规范,推进教育移动应用治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组织行业专家和相关企业共同完善教育移动应用的标准,规范程序开发、运行管理等环节,提高教育移动应用的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

  (十九)提升信息素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组织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将规范教育移动应用管理作为重要内容,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同时,应当加强宣传引导和教育,以开学教育、网络安全宣传周等活动为契机,培养在校师生科学的使用习惯;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专题报告等形式,促进家长树立正确的用网观念,全方位地提高广大师生、家长的信息素养。

  (二十)落实工作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育移动应用管理的经费支持,保障备案推荐、监测评估、监督检查等重点任务开展。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利用国家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和国家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为教育移动应用治理工作提供信息化支撑,探索“政府统筹引导、企业参与建设、学校购买服务”的教育移动应用供给机制,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和应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