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

上海: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

2022-04-13 18:57:21发布     来源:多知网    作者:哆啦  

  多知网4月13日消息,近日,为促进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上海市体育局会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上海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以传授和提升体育技能为目的,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面向中小学生(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普通高中学生)、通过线下方式面向学龄前儿童(3至6岁)实施体育类校外培训活动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包括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和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培训活动的市场主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不适用于《标准》。

  《标准》对培训场所、场地设施、安全保障、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培训安排等通用条件进行了细化,形成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入行标准,引领培训机构强化培训业务的专业度、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重视场地设施的安全保障,以此促进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设立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标准》明确培训业务范围,具备场地、设施、安全保障等条件,还应当符合《上海市校外培训机构基本服务条件指引》(沪教委规〔2022〕3 号)规定的各项基本条件,向机构所在区的许可机关申请民办学校办学许可,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业务范围应当与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相匹配,包括培训对象(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普通高中学生等)、培训内容、培训形式等。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体育培训项目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备注。按照“严格审批监管”要求,市体育行政部门定期公布体育培训项目目录。

  在培训场所方面,《标准》指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线下培训业务的,应当具有稳定的培训场所(地)。以租赁场所办学的,应当与场所产权所有人或者其受托人依法签订租赁合同或者委托、承包协议,租赁或者使用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少于1年。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租赁或者使用体育场馆、文化场馆、其他活动场馆,以及商场、公园等场所开展体育培训业务的,应当选取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安全场所、保障师生安全,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与业主或者其委托管理方明确场所安全防范责任、设施设备安全维护责任、人身意外伤害处理机制等事宜。

  在场地设施方面,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含培训点)线下培训场所的场地及设施,应当根据所开展的体育培训项目,与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规模等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开放条件和技术要求,以及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相关规则。 体育培训场所教学培训场地面积不得少于培训场所使用面积的2/3。同一培训时段内,棋牌类体育项目学员人均面积应当不低于3平方米,其他体育项目学员人均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平方米(学员人均面积=教学培训场地面积/场上学员人数),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室内场地应当在主要位置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在从业人员要求方面,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校长(即营利性机构的经理或非营利性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含体育教育)管理经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1/3以上的决策机构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含体育教育)教学经验。有故意犯罪记录、教育(含体育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决策机构任职。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专职执教、教研人员应当不低于机构执教、教研人员总数的50%。线下体育类校外培训,应当按照体育项目特点和培训规模控制每班次学员与执教人员配比。每班次培训学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至少配有2名执教人员。

  《标准》还要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执教、教研人员应当具备与所开展体育项目相匹配且在有效期内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此外,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在培训内容方面,《标准》提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所开展的体育培训项目,具备科学、完整的培训课程体系和内容,遵循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体育教育教学规律以及体育项目的运动规律,与培训对象的年龄、身体状况、运动能力等相匹配。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

  《标准》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标准》实施前设立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拟继续实施面向中小学生与学龄前儿童体育类培训活动的,应当在2023年12月31日或者变更相关登记事项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设置标准》规定办理办学许可等手续;不符合《设置标准》等规定的,或者拟不再继续实施中小学生与学龄前儿童体育类培训活动的,应当停止开展有关培训活动,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法人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