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南洋股份有限公司刚刚发布公告,收购昂立科技事宜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批复。交易获批之前,昂立做了三件关键的事情,才使得其资产能够合法的注入上市公司新南洋。

昂立交易获批之前的三件事:剥离资产,完善资质

2014-07-14 19:44:59发布     来源:多知网    作者:王雨佳  
        多知网7月14日消息,上海新南洋股份有限公司刚刚发布公告,宣布公司于2014年7月1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上海新南洋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交大企业管理中心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实际上,在交易获批之前,昂立做了三件关键的事情,才使得其资产能够合法的注入上市公司新南洋。
 
        第一件事情,是剥离了上海世纪昂立幼儿园和上海普通新区民办世纪昂立幼儿园。根据《民办教育法》,幼儿园属于非营利性机构,资产不能注入上市公司。
 
        第二件事情,是剥离了“民办非企业法人”,即南京昂立教育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南京中心”)、苏州市昂立外语培训中心、南通市崇川区博思外语培训中心、无锡昂立语言培训中心、和长沙市开福区昂立教育培训学校五家机构,股权转让已经全部完成。由于上述培训机构均在上海地区以外开展业务,因此,并非企业法人,资产不能够注入上市公司。如今,昂立科技下属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全部集中在上海地区,上海地区外的教学场所已完成剥离手续。 
 
        第三件事情,是完善下属机构“企业法人”的资质。根据《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及《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需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昂立培训和优培教育设立过程中,徐汇区教育局和长宁区教育局系昂立培训和优培教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级的教育行政部门。现在,长宁区、徐汇区教育局有权出具同意新设两家公司的文件。
 
        本次重组独立财务顾问及法律顾问核查后认为,本次重组交易标的为昂立科技 100%股权,其权属清晰;昂立科技对其民办非企业法人性质的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整改和剥离,昂立科技下属企业均以权属清晰的公司制经营性培训机构开展教育培训业务,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符合《重大重组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标的资产设立公司制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长宁区、徐汇区教育局有权出具同意新设两家公司的文件。 
 
        实际上,上海作为全国两个试点地区之一,民办培训机构可以合法的注册为企业法人,因此,剥离了上海地区之外的教学场所的昂立,才得以成功登录资本市场。(多知网 王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