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教育部等十四部门印发分工方案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2017-09-12 01:05:26发布     来源:多知网    作者:Alvin  

  多知网9月11日消息,近日,教育部等十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央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公布。

  分工方案分六部分: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制度;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部分内容摘要如下:

       创新体制机制

  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

  对现有民办学校按照举办者自愿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现分类管理。

  国家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政府制定准入负面清单,列出禁止和限制的办学行为。

  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

  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

  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健全学校退出机制。

       完善扶持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按照国家关于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

  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

  规范民办学校收费。

  扩大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鼓励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

  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

       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共同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董事会(理事会)应当优化人员构成,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探索实行独立董事(理事)、监事制度。

  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

        提高教学质量及管理服务水平

  学前教育阶段鼓励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坚持科学保教,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

  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

  《中央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链接http://www.moe.gov.cn/srcsite/A03/s3014/201709/t20170904_3131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