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自 2022 年 4 月 15 日起实施。

上海:不再审批新的学科类校外机构和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机构

2022-04-07 14:42:24发布     来源:多知网    作者:哆啦  

  多知网4月7日消息,近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印发《上海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自 2022 年 4 月 15 日起实施。

  《实施办法》将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包括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股东、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面向社会实施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普通高中学生学科类培训,中小学生与学龄前儿童文化艺术、体育、科技、非学历文化知识培训等活动的机构均纳入管理范畴。

  《实施办法》主要定位是对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运行、终止的全流程规范,对各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办事程序、培训活动提供具体规则和执行依据。共涉及总则、设立、组织管理、变更与终止、法律责任、附则等6个部分共30条。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提出总体要求,明确文件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相关部门职责。二是建立设立规则,细化设立条件、设立方式和设立流程。三是加强组织管理,对各类机构在证照管理、内部治理、培训管理、培训安排、招生、人员、资金资产、收退费、安全等方面提出相关管理要求。四是对机构变更及终止事项作出规定。五是明确法律责任,提出压实培训机构主体责任、厘清政府行政权责等要求。六是明确实施日期、文件有效期和存量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理手续的过渡期限。

  具体来看,在设立条件方面,《实施办法》提到,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经济和行业发展需要,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设置标准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举办者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选择校外培训机构的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法人属性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再审批新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

  在设立方式方面,《实施办法》提出,实施学科类培训、非学历文化知识培训等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实施文化艺术、体育、科技培训等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区文化旅游、体育、科技等行政部门审核后许可。

  在设立流程方面,《实施办法》提出,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可以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或者相应行政部门线下服务窗口办理。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申请材料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应设置标准等规定进行筹备,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依法办理设立手续: 1.设立之前,举办者应当根据所选择的校外培训机构的机构属性,至相应的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名称预保留或者核准手续。其中,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登记机关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登记机关为民政部门。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2.已办理校外培训机构名称预保留或者核准手续的举办者,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办材料。许可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规定,依法进行审核,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处理结论应当依法公开。其中,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申请办学许可的同时,依法办理社会组织设立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相关手续。 3.经批准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根据机构属性,到相应的登记机关申请法人登记。4.已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其中,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还应当办理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手续。

  在证照管理方面,《实施办法》提出,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公示相关证照。遗失证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至证照颁发机关补办。不得以任何名义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证照。需要延续证照有效期的,应当在证照有效期届满前,按照规定及时向相应机关提出有效期延续申请。校外培训机构在许可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可以自动延续、换领新证。

  在培训安排方面,《实施办法》强调,校外培训机构实施学科类培训活动的,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培训课程、内容、材料以及时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中小学同期进度,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以及进行排名。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将培训内容等相关信息报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与学校勾连牟利,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上培训和线下学科类培训。

  在招生管理方面,《实施办法》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加强招生管理、规范招生行为,公示招生对象、招生规模、报名方式、培训项目、培训周期、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和服务承诺等内容,与学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培训服务合同,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招收境外学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校外培训机构严禁以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不得利用主流媒体、网络平台、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等发布校外培训广告。

  在人员管理方面,《实施办法》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等相适应的专兼职员工队伍。校外培训机构的员工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从事学科类培训的,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从事文化艺术、体育、科技、非学历文化知识等培训的,必须具备相应职业(专业)能力证明。资格和能力证明信息应当在培训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布。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做好员工的培养培训工作,定期开展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等培训,鼓励员工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提升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聘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聘用外籍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在资金资产管理方面,《实施办法》要求,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投入应当与培训对象、业务范围、业务规模、业务模式等相适应,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在正式设立时应当缴足。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财务管理,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校外培训机构融资及收费应当主要用于培训业务开展。校外培训机构的资金资产属于国有企业的,按照国有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在收退费管理方面,《实施办法》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坚持公益属性,执行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管理政策。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的,一次性预收费不得超过3个月或者 60 课时(含以“赠送”等名义提供的培训服务),预收时间不得早于对应所有培训服务开始前的 1 个月。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合作,执行预收费银行定期划扣机制,应当与学员、商业银行签订预收费管理协议,开立预收费专用账户,约定由商业银行按课次将专用账户内的预收费划扣至校外培训机构自有资金银行账户,划扣时间不得早于对应培训服务开始前的5 个工作日,划扣金额为一课次费用。鼓励校外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后收费。校外培训机构和保险机构可以探索互助保险等保险机制,切实保障预收费安全。不得对专用账户内的预收费用进行融资担保。禁止强制、诱导中小学生家长使用分期贷款的形式缴纳校外培训费用。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提前将预收费账户、收费标准、退费办法、预收费安全保障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应当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实施办法》自 2022 年 4 月 15 日起实施。同时,也设置了过渡期限。对《实施办法》实施之前设立的,实施中小学生与学龄前儿童文化艺术、体育、科技、非学历文化知识等培训的机构,结合机构发展安排,要求在2023年12月31日前补办相关手续。不符合相应设置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或者拟不再继续实施中小学生与学龄前儿童文化艺术、体育、科技、非学历文化知识等培训的,应当停止开展有关培训活动,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法人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比于2017年《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82号),《实施办法》的主要变化和核心内容包含以下方面:

  一是调整适用范围。对标“双减”政策,聚焦“面向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对有特殊规定的培训机构另行处置。面向成年人的自学考试助学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直接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二是细分设立方式。实施学科类培训、非学历文化知识培训等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实施文化艺术、体育、科技等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区文化旅游、体育、科技等行政部门审核后许可。三是明确管理要求。对各类机构在证照管理、内部治理、培训管理、培训安排、招生、人员、资金资产、收退费、安全等方面提出相关管理要求。四是应对难点问题。对临时培训点、合同收费等培训市场热点难点提出明确管理举措。五是设置过渡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