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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给教育培训行业点出了哪些“红线”?

2021-06-01 17:19:54发布     来源:多知网    作者:张心笛  

  为教育行业的发展和产品设计提供了可以参考的法律依据。

  来源|多知网

  文|张心笛

  编辑|王上

  6月1日起,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开始正式实施。

  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制定以及完善了一系列相关制度措施,如明确国家监护制度、建立校园欺凌防控制度、不满16周岁不得开通网络直播等。

  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建立了未成年人分级预防、教育矫治机制。

  两则针对未成人的新法均在“网络”这个关键词上有诸多强调和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还将“网络保护”设置了专章,这些可以说为教育行业的发展和产品设计提供了可以参考的法律依据。

  不过,专门针对教育培训行业的政策还没完全落地。接下来,还需要等《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细则出台。

  01  “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三章“学校保护”中特别提到了对幼儿的保护和在义务教育阶段学习时间的安排。

  第二十六条指出,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启蒙教育,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针对校外培训的法律条文在第三十三条提到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

  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为培训机构的合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多知网了解到,此前,各家K12在线大班课均有幼儿园大班的相关课程,而目前,各家网校均已经下架了学前学科类的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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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网校学前学科课程均已下架)

  对于启蒙类的课程是否属于小学课程教育,目前来说难以下定论。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各家启蒙类的平台已经在美术、音乐等素质教育课程拓展,各家的品牌知名度已经建立起来,且有一定的用户基础,已经具备快速扩科的能力。

  02 “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新增设了“网络保护”专章,这一章也会涉及到在线教育的经营。

  在第五章“网络保护”中,专设了17条内容,包括信息内容风险、个人信息泄露风险、网络游戏沉迷风险、网络欺凌风险保护等。

  “网络保护”一章还对学校、家庭以及网络服务方都有相关的要求:

  第七十条指出,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第七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七十四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第七十六条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第七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可以看到,在网络保护专章中,有很多强制性规定,操作性规定和细化规定。例如,对于学校方面,在学校可以进行网络教学,但学生不能带电子产品进入课堂,如带入学校应当按情况统一管理。这就将自主权交给了学校。

  在线教育可以参照第七十四条,产品中不能有网络游戏,也不能有打赏功能。

  从法律条文可以看到,网络保护三个大方向出发,第一,未成年可以通过网络的方式获取信息,但是如何获取是关键;第二,保护未成年不受不良内容的侵害,包括网络欺凌;第三,保护未成年人不沉迷于网络,保护视力。

  近日,全国人大法工委社会法室副处长赵光为正式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保护专章进行解读。他提到,《未成年人保护法》此次修改增加网络保护一章是对网络社会崛起立法上的反映,在正式实施及管理过程中,需要国家、学校、社会等一起完善。

  03  对未成年人进行分级预防、教育矫治机制

  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进行了界定,其中包括多次旷课、逃学;沉迷网络等。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干预。

  学校方面,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一)予以训导;(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此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还提到,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

  第六条提到,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

  第四十七条提到,专门学校应当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专门学校的未成年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符合毕业条件的,原学校应当颁发毕业证书。

  此外,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一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也提到家校合作。

  第三十二条提到,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沟通,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学校决定对未成年学生采取管理教育措施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支持、配合学校进行管理教育。

  可以看到,家庭教育是学生成长中重要的一环,未来围绕家庭教育的产品有很大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