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培训机构分为许可类、一般类等。

上海市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一般类无需办学许可证

2020-08-26 23:46:56发布     来源:多知网    作者:张以慧  

  多知网8月26日消息,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指出,民办培训机构根据设立方式分为许可类、一般类等,其中:

  许可类:指面向中小学生实施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政治、历史、地理、生物等文化学科培训的机构,面向中小学生实施语言培训的机构,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含职业资格培训)的机构。

  一般类:指实施文化艺术辅导、体育指导、科技指导、语言能力辅导(除中小学生语言培训外)、非学历文化知识辅导(除中小学生文化学科培训外)、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的机构。

  根据机构类型,办理设立手续的流程也有所不同:

  1. 许可类:设立许可类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向相应的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且提交相关申办材料。其中,面向中小学生实施文化学科培训的机构、面向中小学生实施语言培训的机构、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许可机关为区教育部门;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的许可机关为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经批准设立的许可类民办培训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根据机构属性到相应的登记机关申请法人登记。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社会组织设立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相关手续。

  营利性外商投资职业技能民办培训机构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设立,对已设立外商投资职业技能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2. 一般类:设立一般类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至相应民政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法人登记。

  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社会组织设立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相关手续。

  此外,在文化学科培训安排方面,民办培训机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政治、历史、地理、生物等文化学科或者语言培训活动的,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中小学同期进度,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培训时间不得和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其中,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面向小学1-2年级的线上培训不得留作业,面向境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线上直播类培训活动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

  在收退费管理方面,民办培训机构收取和使用培训费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依法制定收费标准、退费规定和管理办法。在招生收费时履行告知义务,收取费用应当开具税务发票,妥善、及时处理学生的退费要求。不得强制、诱导学员使用消费贷款,不得捆绑推销贷款、金融等产品或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