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二次提请全国人大审议

2015-12-21 22:12:29发布     来源:多知网    作者:梵松  

  多知网12月21日消息,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2月21日至27日在北京召开。会议第二次修改了《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

  今年1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部分教育法律修正草案,明确了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并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今年8月24日,《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管理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草案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配。民办学校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多知网 梵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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