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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法的核心是,民办教育机构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分类管理。

教育部解读民促法三审修正案,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6-11-07 16:49:20发布     来源:多知网    作者:徐佐君  

  多知网11月7日消息,今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就本次修法相关问题,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本次修法的核心是,民办教育机构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分类管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区别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围绕该核心,修正案呈现出几个亮点:

  对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权益,修正案规定,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现有民办学校在终止时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

  对于师生的权益,修正案提出民办学校应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保障民办学校学生的权益。

  此外,修正案强调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规定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优惠、用地、收费等方面的差别化扶持政策,规定民办学校应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

  对于所有民办学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收费等措施予以扶持,同时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此次修改决定不设置统一的过渡期,修正案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多知网 徐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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