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为王红兵在任职红缨教育CEO前后违反竞业禁止承诺、兼业禁止承诺。

威创股份起诉原红缨教育CEO王红兵违约,要求其赔偿5491万元

2020-11-13 21:08:54发布     来源:多知网    作者:张以慧  

  多知网11月13日消息,上市公司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创股份”)发布公告称,威创股份起诉王红兵股权纠纷一案,由于王红兵违反竞业禁止承诺、兼业禁止承诺,威创股份的诉讼请求包括:判令王红兵向威创股份支付赔偿金人民币5491万元;判令王红兵承担原告因办理本案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公告内容显示,在2015年2月,威创股份与王红兵以及红缨教育其他股东签订了《关于北京红缨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2.1964亿元收购王红兵持有的红缨36%的股权,同时约定,王红兵承诺自股权交割日之日起,至少在红缨任职三年;王红兵及王红兵指定的核心管理层在红缨任职期限内未经王红兵书面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

  但是,王红兵在红缨任职期间,未经威创股份书面同意,至迟自2017年至今,一直担任紫荆时代(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同时,2018年9月,王红兵从红缨离职,又在离职未满三年的情况下,于2018年9月21日成为北京点点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并担任该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于2020年8月24日,王红兵成为壹点壹滴互联(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及法定代表人,且为壹点壹滴公司创始人、CEO。

  以下为威创股份发布的诉讼事项内容:

  威创股份、王红兵就威创股份收购王红兵所持北京红缨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红缨”)股权进行洽商。2015年2月2日,被告签署《承诺函》,承诺:自王红兵从红缨离职后三年,未经威创股份同意,王红兵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标的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不得组建、参与组建或者受雇于(包括正式雇佣或者以其它方式提供劳务服务)从事与红缨相同或类似的企业;不得直接、间接或帮助他人劝诱红缨的职工或关键岗位的职工离开红缨;不得直接、间接影响或者试图影响红缨的客户关系。

  2015年2月3日,威创股份与王红兵及案外人杨瑛、陈玉珍、王晓青签署了《关于北京红缨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下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威创股份收购王红兵及案外人杨瑛、陈玉珍、王晓青持有的红缨100%股权。《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威创股份以人民币2.1964亿元收购王红兵持有的红缨36%的股权;王红兵承诺自股权交割日之日起,至少在红缨任职三年;王红兵及王红兵指定的核心管理层在红缨任职期限内未经王红兵书面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王红兵违反竞业禁止承诺、兼业禁止承诺,除相关所得归红缨所有外,应将王红兵于本次交易中所获对价的百分之二十五作为赔偿金支付给威创股份。

  2015年2月13日,红缨股东变更为威创股份的工商登记办理完成。但王红兵在红缨任职期间,未经威创股份书面同意,至迟自2017年至今,一直担任紫荆时代(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紫荆时代”)董事。

  2018年9月,王红兵从红缨离职,又在离职未满三年的情况下,于2018年9月21日成为北京点点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点点未来”)的股东,并担任该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于2020年8月24日,王红兵成为壹点壹滴互联(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壹点壹滴”)经理及法定代表人。

  紫荆时代、点点未来及其子公司壹点壹滴从事的业务与标的公司高度相似,均为从事教育、培训业务或为教育类机构提供各类服务。

  为此,威创股份多次以各种形式向王红兵提出异议,要求王红兵遵守其作出的不竞争承诺,停止违约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然而王红兵至今仍拒绝卸任上述与红缨相竞争企业的职务并继续持有该等企业的股权。

  综上,王红兵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股权转让协议》及《承诺函》等文件的约定,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王红兵应向威创股份支付赔偿金人民币54,9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