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标准实施前设立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达到标准要求并且办理相应手续。

上海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

2022-01-05 17:36:58发布     来源:多知网    作者:Charles  

  多知网1月5日消息,近日,上海市体育局会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制定了《上海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机构设置、培训场地、从业人员、培训内容等标准,其中指出将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

  标准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包括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股东、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传授和提升体育技能为目的,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面向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实施体育类培训活动的(相关机构统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

  标准规定,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含培训点)的线下培训场所,使用面积(含体育教学培训场地和配套服务场所面积)应当不低于100平方米。其中,体育教学培训场地面积不得少于培训场所使用面积的三分之二。同一培训时段内,棋牌类体育项目学员人均面积应当不低于3平方米,其他体育项目学员人均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平方米(学员人均面积=体育教学培训场地面积/场上学员人数)。

  标准强调,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机构名称,机构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等组成。营利性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非营利性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业务范围应当与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相匹配,与培训对象、培训内容等相匹配,由区教育部门联合区体育部门核准并且记载于《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办学内容”项下,包括“中小学生体育培训与“学龄前儿童体育培训”等,并且备注培训内容、培训形式等。

  营利性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非营利性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业务范围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培训点的业务范围(经营范围)不得超过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业务范围(经营范围)。

  标准明确,营利性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登记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非营利性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属于捐赠资金,应当履行法定验资程序,开办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以到账实有货币资金为准,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相关要求。

  标准要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线下培训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食品经营、安全防范等规定要求。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场所中开展培训活动,应当在体育教学训练场地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并配备数据存储设施,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体育类培训活动,应当明确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培训进度、培训时间(课时)等,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

  体育类培训的教案须包括培训课任务、运动负荷、上课人数、教学方式及时间等,实施电子教案与书面教案相结合,以备主管部门监督和审查。

  标准要求,在标准实施前设立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2023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标准要求,并且办理相应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