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指出校外培训机构10项禁止行为及相关工作要求。

湖北宜昌:全市集中开展暑期校外培训活动的督查整治

2021-07-17 09:30:31发布     来源:多知网    作者:哆啦  

  多知网7月17日消息,日前湖北省宜昌市教育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校外培训机构10项禁止行为及相关工作要求。

  《通知》要求校外培训机构要规范管理禁止下列行为:

  1.严禁无证办学。严禁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租借、共用办学许可证开展教育培训活动。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2.严禁在未达标的场所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严禁使用简易建筑、居民住宅、危房、地下室、五层以上建筑和其它不适于教育培训活动的房屋作为培训场所。严禁中小学校将校舍、场地租赁或借用给校外培训机构使用。严禁培训机构防疫工作走过场、安全工作不落实。严禁存储和使用生、化实验药品。

  3.严禁超纲超前教学。严禁以应试为导向的超纲、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所办培训班的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教学进度、上课时间等未按时通过教育部门备案(每年分春季、秋季、暑假、寒假4次)的不得招生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小初衔接、初高衔接等名义提前教授学习内容。严禁培训机构组织或者参与学科类考试、竞赛活动。严禁通过举办各学段招生升学政策解读、家长论坛等活动变相招揽生源。

  4.严禁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任何形式的全日制培训。严禁培训时间和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严禁培训机构开设针对学龄前儿童的全日制(含各类素质培训班),严禁开设针对高中艺术考生文化备考的全日制培训班。禁止培训机构为学生提供食宿服务。

  5.严禁虚假广告宣传。严禁以任何形式刊播散发未经教育部门备案登记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发布内容必须与备案内容一致,不得擅自更改。严禁有虚构教师资质、虚构执教履历、夸大培训效果、夸大机构实力、用户评价不真实等虚假宣传行为。严禁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合格证书、培训效果做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严禁利用所聘教师在原公办学校任教获得的资源进行宣传。严禁以非法手段获取家长和学生信息,招揽生源。严禁通过渲染教育竞争等制造教育焦虑。

  6.严禁超前超期预收费。严禁一次性收取或通过拆分合同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严禁巧立名目、擅立标准,只收费不开票等违规收费行为。严禁虚构培训原价、低价倾销、虚假优惠折价等价格欺诈行为。严禁违规提前收取培训费用,培训费应于临近培训课程开班前收取,并开具合法票据,签订全市统一制式规范合同。

  7.严禁违规使用在职教师。培训机构不得聘任在职教师和无相应学段教师资格的人员任教,不得非法聘用兼职外教。

  8.严禁培训机构违反“五项管理”工作要求。严禁以课前预习、课后巩固、作业练习、微信群打卡等任何形式给学生留作业。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9.严禁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培训机构教学内容和教育行为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严把教材使用关、教师讲授关,使用规范教材与资料,自编教学资料(学案等)须经当地教育部门审核同意。

  10.严禁违规开展线上培训。线上校外培训机构须通过省级教育等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开展培训,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线上机构不得开展线上培训。

  《通知》表示,从现在开始,全市集中开展暑期校外培训活动的督查整治,并不断完善机制,巩固治理成效。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提请政府召开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联席会,研究部署治理工作。各地教育局要担起牵头职责,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定期开展治理工作,在摸排、整改、执法过程中协同配合,形成治理合力。

  2.扎实开展检查。各地教育局要指导校外培训机构于7月20前开展自查自纠,于7月31日前开展集中整治,集中整治结束后转入常态化治理阶段,确保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对违规的机构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就公告停止招生3个月,并纳入黑名单。市级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暗访检查。市教育局开通监督举报电话:6467991,邮箱:12380657@qq.com。

  3.强化问责考核。各地要建立问责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人民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地方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市级在暗访中发现的问题将进行全市通报。